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35,2024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埔小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介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榆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0,8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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