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4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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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41號
原 告 劉邦裕
被 告 陳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起向原告陸續借款,總共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左右,每次都是被告到原告店內,由原告現金交付款項,被告有陸續還錢,還到剩下8,000元後,經原告一再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73頁);

被告在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自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

是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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