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4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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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45號
原 告 張素碧
訴訟代理人 陳柏華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12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0,12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一般人申辦金融帳戶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若將其金融帳戶交予真實身分不明之人,極可能輾轉流入詐欺集團掌控而用於掩飾或隱匿因詐欺等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與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暨幫助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以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日21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郵局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使用之帳戶並經由使用本案帳戶之提款卡而將匯入帳戶之詐得贓款提領一空,用以收取贓款及掩飾詐欺集團成員身分。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交付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2日21時44分許起,透過旋轉拍賣網站(下稱旋轉拍賣)與原告取得聯繫,並向原告佯稱:在旋轉拍賣無法結帳,需原告掃描QRcode加入旋轉拍賣客服LINE處理後續等語,復以佯裝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人員,向原告誆稱:需依指示轉帳解除帳戶問題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0,123元至郵局帳戶內,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將原告所匯入之款項悉數提領,以製造資金金流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原告始知受騙。

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

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5萬0,123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0,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22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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