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52,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胡建宇
被 告 鍾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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