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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林于安
林育杰
柯炘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575元,及均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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