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小,66,202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洪鏗翔
被 告 林洋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983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8,701元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0,9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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