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埔救,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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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思源
代 理 人 廖奕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上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3年度埔補字第10號民事事件繫屬中。

聲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

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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