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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陳龍正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榮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曾榮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現戶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另應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2日對曾榮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曾榮煌已於113年2月12日死亡,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曾榮煌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曾榮煌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雖於113年6月3日陳報曾榮煌之繼承人為曾昱榜、曾威棋,惟曾昱榜、曾威棋業已拋棄繼承,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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