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司小調,693,2024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司小調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原慶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應更正增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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