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小,105,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楷評


被 告 張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4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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