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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陳勗騰
訴訟代理人 陳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訴外人黃彥博及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黃彥博未異議),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歸仁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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