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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3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洪曉萍
江奎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文心律師
被 告 陳加漢
陳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590元,及被告陳加漢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被告陳惟軒至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3,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得電纜線後離去。
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
上開電纜線遭被告竊取,原告共支付回復原狀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7,590元及勞務費用6,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3,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刑事判決、派工通知單、報價單及開工報告單、調查筆錄、扣押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訊問筆錄可參(附民卷第11-14頁、本院卷第41-88、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編號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1 109年11月27日凌晨3時35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0號後方基地台電源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被告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基地台電源線)280公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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