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小,20,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20號
原 告 何莉萱
被 告 武翠娥 原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8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91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0,8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並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於民國112年7月29日13時20分許,沿南投縣竹山鎮大鞍林道由秀林里往大鞍里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竹山鎮大鞍林道5公里200公尺處(下稱系爭地點),被告適於同一時間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B車)行駛於對向車道至系爭地點時,因逆向行駛而撞擊系爭A車,致系爭A車受損。

經車廠估價修理系爭A車,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2,100元(細項為:零件1萬4,000元、工資8,100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前開主張,有瑞旺汽車修配工廠估價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系爭A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3-17、91頁),並經本院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是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惟原告請求之維修費用其中零件費用應予折舊,是依系爭A車之出廠年份,計算其折舊後零件費用為2,760元,加計不予折舊工資費用後合計為1萬0,860元。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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