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小,265,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王彥力
被 告 林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17元,及其中新臺幣53,164元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5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