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莊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以112年度中小字第4560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3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84元自民國9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