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救,1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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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甘淑珍

代 理 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簡瑩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憑,而聲請人所提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起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之,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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