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救,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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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絲
代 理 人 廖于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游智程
林珏君
游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3年度投補字第119號民事事件繫屬中。

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

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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