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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劉拔超
劉冰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成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劉冰團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提起訴書狀未簽名或蓋印,格式部分顯有缺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劉冰團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含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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