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268,2024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全育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亦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訴字第4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惟原告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100萬元之損害項目及金額,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

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金額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影本(診斷證明書、單據、發票等),並以表格陳報各項請求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陳報上開書狀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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