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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黃薏芹
被 告 王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
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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