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8號
原 告 谷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杉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手機毀損費用新臺幣(下同)4,49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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