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3,投簡,42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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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20號
原      告  温兆棠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劉杰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3年5月6日起訴時係位於臺中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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