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嵩峨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李嵩嶢
輔 助 人 李宗霖
被 告 李佳晟(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嘉和(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俞慶(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李柔慧(即李嵩嶸之繼承人)
蕭詠聰
呂金豊
張峻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徐淑蘭
黃惠雪
董英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金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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