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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78號
原 告 嚴羚聿(原名嚴秦英)
訴訟代理人 廖沛汝
被 告 鄧意筠(原名鄧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投補字第5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3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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