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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零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七百零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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