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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台一水泥製品行
法定代理人 蘇舜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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