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0,投補,174,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強
送達代收人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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