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四О四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送達代收人 余建明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