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送達郵票二十五份(每份三十四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