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2,埔小,186,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昭君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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