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2,埔小,200,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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