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2,投簡,310,2004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一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鴻成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張春貴
訴訟代理人 陳慶能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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