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2,投簡,487,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三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犯罪嫌疑,經臺灣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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