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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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