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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簡字第一五一號
上 訴 人 易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譯田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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