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3,埔聲,2,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顧添發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計為: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九十六元,㈡、第一審郵費七十八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八十元,共計三千三百五十四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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