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3,投小,55,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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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林立強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原在南投縣中寮鄉○○村○鄰○○路三二五號,然其已於民國九十二牛七月二十九日遷出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四七六巷二四號,,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證,其住所地已不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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