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3,投簡,11,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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