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3,投補,23,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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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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