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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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