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