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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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