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