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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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