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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調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茲因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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