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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調補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辛○○
丁○○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戊○○、壬○○○、甲○○、己○○、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佰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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