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埔小,111,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小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基隆市○○區○○路三一0巷五二號,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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