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埔小,114,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埔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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