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4,埔簡,140,2006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八十七萬四千零一十元,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八十七萬四千零一十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九千五百八十元,扣除前已繳交之四千三百元,尚應補繳五千二百八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林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