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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6號
原 告 甲○○即王孔雀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複訴訟代理 盧永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3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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